煙臺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增強基金抗風險能力,提高醫療保障水平,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等有關規定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發〔1999〕94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并堅持以下原則:
(一)醫療保險水平與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
(二)基金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籌集使用;
(三)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四)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退休人員不繳納醫療保險費;
(五)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均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六)全市范圍內統一參保范圍和項目、統一繳費標準、統一待遇水平、統一基金管理、統一經辦流程、統一信息管理。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含建國前老工人),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都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第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待遇支付范圍包括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大病病種(以下簡稱大?。┘敖y籌慢性病病種(以下簡稱慢性?。╅T診費用、個人賬戶金和大額救助金。
第五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并負責全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的組織實施。實行市級統籌后,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繼續做好本轄區內醫療保險基金征繳、待遇支付等工作。各級衛生、財政、物價、食品藥品監管、審計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協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做好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章 基金征繳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7%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在職職工按本人工資的2%繳納。根據經濟發展及基金收支狀況,繳費比例可做適當調整。醫療保險費與其它社會保險費實行集中、統一征繳。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構成。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35%左右劃入個人賬戶基金,其余部分劃入統籌基金;劃入個人賬戶基金的比例,可根據基金的收支情況適時調整。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劃入個人賬戶基金。
第七條 破產、關閉、注銷的用人單位,應優先清償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并按煙臺市上年度離、退休人員人均醫療費標準,一次性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10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專項用于保障其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八條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其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男不滿25年、女不滿20年的,須由職工按退休時本人工資9%的比例一次性補齊男25年、女20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退休時,無當年繳費基數的,以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未按規定補繳的,不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章 統籌基金的支付范圍和標準
第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醫療費用、大病及慢性病患者的門診醫療費用。
第十條 新參保職工(含中斷繳費一年以上重新參保的)依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連續繳費滿一年(不含補繳年限)的,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50%執行;不滿六個月的,不予支付。
第十一條 在職職工在一個醫療年度(自然年度)內,因病每次住院的醫療費用(不含不予從統籌基金中支付的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根據醫院級別實行分段累進制報銷:一級醫院,起付標準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的部分按90%支付;二級醫院,起付標準至10000元(含)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的部分按90%支付;三級醫院,起付標準至5000元(含)的部分按80%支付、5000元至10000元(含)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的部分按90%支付。退休人員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礎上再提高5%。
第十二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住院起付標準為:一級醫院200元,二級醫院400元,三級醫院600元;惡性腫瘤患者,在一個醫療年度內多次因放、化療住院的,只扣一次起付線。
第十三條 大病患者的門診醫療費用,符合規定的由統籌基金按85%支付。尿毒癥患者的門診血液透析費用、腹膜透析費用及器官移植后服用環孢素A的費用在上述基礎上再提高10%。
第十四條 慢性病門診實行起付線和限額管理。慢性病起付標準:300元。慢性病患者治療統籌疾病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上部分按80%支付,一個醫療年度內不能超過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額。
患有多種慢性病的參保人員目前暫按一種認定,以后將根據統籌基金收支狀況適時調整。
大病和慢性病鑒定細則及程序,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在一個醫療年度內,統籌基金支付住院費用、統籌病種(大病、慢性?。╅T診費用不能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為18.5萬元。
根據職工工資水平和統籌基金的收支狀況,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適時調整。
第四章 個人賬戶金的劃入和管理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名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每月按規定標準將每名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金劃入個人賬戶。
第十七條 個人賬戶金按照“效率優先、兼顧公平、適當照顧老年人”的原則,暫按以下標準劃入:
35周歲以下(不含35周歲)在職職工月劃入額=本人月繳費工資×2.3%;
35周歲以上至45周歲以下(不含45周歲)在職職工月劃入額=本人月繳費工資×2.7%;
45周歲以上在職職工月劃入額=本人月繳費工資×3.4%;
退休人員月劃入額=本人年齡×1.5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參保人員年齡結構和基金收支情況,適時調整公布個人賬戶金的劃入系數。
第十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實行??顚S?,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記載和管理,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
第五章 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顚S?。市財政部門統一開設市級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市級財政專戶)。市及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分別設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h市區應于每月25日前,將當期收入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劃轉到市級收入戶,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于每月末將當期收入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全部劃轉到市級財政專戶??h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于每月末向市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下月參保職工醫療待遇支付計劃,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匯總,報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于次月15日前按核定額度,從市級財政專戶劃轉資金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撥到各縣市區支出戶。
實行市級統籌后,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按要求及時與原開戶銀行對賬,原財政專戶結余基金經核對無誤后,統一上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備案。實行市級統籌前各縣市區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暫留縣市區原財政專戶,并優先用于支付當地參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直至原結余資金不敷使用時,原財政專戶自動撤銷。
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當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出現缺口時,根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目標任務(擴面、征繳、清欠等)綜合考核情況,由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縣市區財政按比例分擔缺口基金。
第二十一條 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預算制度。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實行年度預算管理,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編制年度預算,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下達各縣市區執行。
第二十二條 改革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方式,推行總額預付、按病種付費、按人頭付費等多種付費方式。建立健全醫療保險基金預警機制,加強基金核算和內控制度建設,提高醫療保險基金使用效率,確?;疬\行安全。
第六章 服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制度。除急診、急救外,參保人員在統籌區域內就診的,應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異地居?。üぷ鳎┗蛞虿“Y到統籌區域外就醫的,應按規定辦理異地就醫或轉診手續,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確認、監督考核。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定點單位的初步考察和組織上報工作。
第二十五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簽訂有關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規定服務范圍、管理目標、費用定額、獎懲機制等內容,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推行管理考核與結算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建立醫保醫師、分級管理等管理制度,提高醫療保險管理水平和服務水平。對違反協議規定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暫?;蛉∠踞t療保險定點資格。
第二十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要積極配合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做好醫療保險服務工作。要扎實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加強內部管理,規范服務行為,提高技術水平,降低醫療成本,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減輕參保人員個人負擔。參保人員在統籌區域內醫療費用實行即時結算。具體結算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建立大額救助金制度,大額救助金由個人繳納。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按年度一次性繳納大額救助金,標準為每人每年36元。超過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通過大額救助金解決。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大額救助金按90%支付,一個醫療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為15萬元。
第二十九條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允許建立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直接從成本中列支。補充醫療保險辦法,經用人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三十條 離休人員、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保險辦法按原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市級統籌前原有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附件:煙臺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病種目錄
附件
煙臺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病種目錄
一、慢性病病種 單病種門診年最高支付限額
1.糖尿病 | 2000元 |
2.消化性潰瘍 | 1500元 |
3.類風濕關節炎 | 3000元 |
4.慢性腎炎及腎病綜合征 | 3000元 |
5.強直性脊柱炎 | 4000元 |
6.甲狀腺功能亢進癥(Graves?。?/p> | 1500元 |
7.慢性阻塞性肺疾?。–OPD) | 3000元 |
8.原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 | 3000元 |
9.原發性血小板增多癥 | 3000元 |
10.血友病 | 3000元 |
11.運動神經元病 | 2000元 |
12.帕金森病 | 3000元 |
13.重癥肌無力 | 3000元 |
14.格林-巴利綜合征 | 2000元 |
15.癲癇 | 1500元 |
16.系統性硬化病 | 2000元 |
17.銀屑病 | 2000元 |
18.慢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 | 3000元 |
19.腦出血、腦梗死后遺癥(生活部分自理者) | 2000元 |
20.原發性高血壓(2級,高危以上) | 1500元 |
21.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Ⅱ級) | 1500元 |
二、大病病種
1.白血病
2.慢性腎功能衰竭(腎衰竭期)
3.腦出血后遺癥
4.顱內腫瘤(良性)
5.椎管內腫瘤(良性)
6.全身各系統惡性腫瘤
7.重度燒傷
8.肝硬化失代償期
9.慢性肺源性心臟?。ǚ?、心功能失代償期)
10.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級以上)
11.糖尿病合并并發癥
12.腦梗塞后遺癥
13.系統性紅斑狼瘡
14.再生障礙性貧血
15.股骨頭壞死(行減壓植骨手術后,行髖關節置換術前)
16.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癥、偏執性精神障礙、躁狂發作、雙相障礙、抑郁發作、強迫癥)
煙臺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市級統籌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增強基金抗風險能力,進一步提高醫療保障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發〔2007〕20號文件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意見》(魯政發〔2007〕61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覆蓋范圍外的具有本市戶籍的城鎮居民和各類全日制大學生,具體如下:
(一)大、中、小學生,學齡前兒童及其他未滿18周歲的城鎮未成年居民(以下簡稱未成年居民);
(二)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城鎮居民(以下簡稱老年居民);
(三)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以下簡稱成年居民)。
第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并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一)醫療保險水平與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適應;
(二)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籌集,醫療保險費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
(三)全市統一參保范圍、統一繳費標準、統一待遇水平、統一基金管理、統一經辦流程、統一信息管理;
(四)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社會醫療救助各項制度之間統籌協調。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負責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的組織實施。
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財政補助政策,做好政府補助資金的預算安排、資金撥付、基金監督等工作。
教育部門負責組織城鎮在校學生統一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做好參保登記、代收代繳、費用結算等相關業務工作。
民政、殘聯等部門負責做好城市低保和“三無人員”、重度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確認工作。
發展改革、衛生、食品藥品監管、審計、物價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基金征繳
第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下列標準籌集:
(一)個人繳費:按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40元、成年居民每人每年200元、老年居民每人每年150元的標準繳納;
(二)政府補助:2011年標準為每人200元,今后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當調整。
第六條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重度殘疾人員及 “三無人員”個人不繳費。
第七條 政府補助資金由?。ê醒胙a助資金)、市、縣三級補助資金組成。在省級補助資金的基礎上,根據各縣市區經濟發展水平,市級財政重點對芝罘區和海陽市、萊陽市、棲霞市、長島縣給予補助,具體標準為:對芝罘區按市、區財政應負擔總額的60%給予補助;對海陽市、萊陽市、棲霞市、長島縣按市、縣財政應負擔總額的10%給予補助。
市、縣兩級補助資金,在每年4月底前,由市財政統一直接劃撥到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縣市區財政補助部分年終通過體制結算上繳市財政。
第八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年度一次性繳納。每年的8月1日至11月30日為城鎮居民集中繳費期。
第三章 待遇支付
第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主要支付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大病病種(以下簡稱大?。┘敖y籌慢性病病種(以下簡稱慢性?。┗颊唛T診醫療費用、未成年居民意外傷害門診醫療費用和住院分娩補助。
第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住院起付標準:一級醫院300元,二級醫院500元,三級醫院700元。
在一個醫療年度內,參保城鎮居民因病每次住院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至最高支付限額內,根據醫院等級按下列標準支付:一級醫院支付85%,二級醫院支付70%,三級醫院支付58%。
第十一條 大病門診起付標準:300元。在一個醫療年度內,大病患者治療統籌疾病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至最高支付限額內,統籌基金支付60%。在一個醫療年度內,統籌基金支付住院費用、統籌病種(大病、慢性?。╅T診費用、未成年居民意外傷害門診費用和住院分娩補助不能超過最高支付限額?;鸬淖罡咧Ц断揞~為14萬元。
第十二條 慢性病門診實行起付線和限額管理。慢性病門診起付標準:300元。慢性病患者治療統籌疾病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上部分按50%支付,一個醫療年度內不能超過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額。
患有多種慢性病的參保人員目前暫按一種認定,以后將根據統籌基金收支狀況適時調整。
第十三條 未成年居民因意外傷害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超過60元以上部分,由統籌基金支付90%;一個醫療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為3000元。
第十四條 參保居民中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孕產婦住院分娩實行定額補助,補助標準為每人800元。
統籌基金的籌集標準、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報銷比例根據統籌基金的收支狀況,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適時調整。
第四章 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顚S?。市、縣兩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分別設立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各縣市區應于每月25日前將當期收入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劃轉到市級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戶,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于每月末將當期收入的醫療保險基金全部劃轉到市級財政專戶??h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于每月末向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下月參保城鎮居民醫療待遇支付計劃,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匯總,報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于次月15日前按核定額度從市級財政專戶劃轉資金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撥到各縣市區支出戶。
市級統籌前各縣市區歷年結余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全額上繳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分縣市區記賬??h市財政部門取消本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當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出現缺口時,根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目標任務(擴面、征繳)綜合考核及其歷年基金結余情況,由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縣市區財政按比例分擔缺口基金。
第十七條 改革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方式,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管,推行總額預付、按病種付費、按人頭付費等多種付費方式;建立健全醫療保險基金預警機制,嚴格基金核算和內控制度,提高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效率,保證基金運行安全。
第五章 服務管理
第十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制度。除急診、急救外,參保人員在統籌區域內就醫的,應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異地居住或因病癥到統籌區域外就醫的,應按規定辦理異地就醫或轉診手續,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確認、監督考核。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定點單位的初步考察和組織上報工作。
第二十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簽訂有關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規定服務范圍、管理目標、費用定額、獎懲機制等內容,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推行管理考核與結算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建立醫保醫師、分級管理等管理制度,提高醫療保險管理水平和服務水平。對違反協議規定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暫?;蛉∠踞t療保險定點資格。
第二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要積極配合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做好醫療保險服務工作。要扎實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加強內部管理,規范服務行為,提高技術水平,降低醫療成本,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減輕參保人員個人負擔。參保人員在統籌區域內醫療費用實行即時結算。具體結算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市級統籌前原有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附件:煙臺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病種目錄
附件
煙臺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病種目錄
一、慢性病病種 單病種門診年最高支付限額
1.糖尿病 1000元
2.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Ⅱ級) 1000元
3.類風濕關節炎 1000元
4.重癥肌無力 1000元
5.系統性硬化病 1000元
6.原發性血小板增多癥 1000元
7.血友病 2000元
二、大病病種
1.白血病
2.慢性腎功能衰竭(腎衰竭期)
3.腦出血后遺癥
4.顱內腫瘤(良性)
5.椎管內腫瘤(良性)
6.全身各系統惡性腫瘤
7.重度燒傷
8.肝硬化失代償期
9.慢性肺源性心臟?。ǚ?、心功能失代償期)
10.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級以上)
11.糖尿病合并并發癥
12.腦梗塞后遺癥
13.系統性紅斑狼瘡
14.再生障礙性貧血
15.股骨頭壞死(行減壓植骨手術后,行髖關節置換術前)
16.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癥、偏執性精神障礙、躁狂發作、雙相障礙、抑郁發作、強迫癥)
煙臺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生育保險制度,增強生育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保障生育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山東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城鎮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都要依法參加生育保險,為全部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三條 生育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在全市范圍內統一參保范圍和對象、統一繳費標準、統一待遇標準、統一基金管理、統一經辦流程、統一信息管理。
第四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生育保險工作??h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指導下,負責轄區內的生育保險工作。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生育保險經辦業務。
第二章 生育保險費的征繳
第五條生育保險費的繳費比例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根據經濟發展及基金收支狀況適時調整。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在職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1%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六條用人單位因破產、解散等原因終止的,其欠繳的生育保險費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清償。用人單位被拍賣、兼并、轉讓的,由接收單位繼續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七條生育保險費與其它各項社會保險費實行同一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一票征繳。
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
第八條具備下列條件的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一)符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所在用人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為該職工連續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一年以上的。
第九條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津貼。女職工生育津貼為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乘以產假天數。產假天數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女職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女職工妊娠不滿2個月流產的,產假為15天;妊娠2個月以上不滿3個月流產的,產假為20天;妊娠3個月以上不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為30天;妊娠4個月以上流產、引產的,產假為42天。
(二)生育醫療費。生育醫療費用包括女職工因懷孕、生育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和治療費。生育醫療費按項目實行定額支付,具體標準如下:
產前檢查費,定額為800元;
正常生育的,定額為1500元;
剖宮產的,定額為3500元。
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符合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目錄規定的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醫療費,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包括職工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皮下埋植術、取出皮埋術、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按項目實行定額支付,具體標準如下:
妊娠不滿4個月以下流產的,定額為400元;
妊娠4個月以上流產、引產的,定額為900元;
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的,定額為180元;
皮下埋植術、取出皮埋術,定額為120元;
絕育手術的,定額為1200元;
復通手術的,定額為1500元;
生育保險待遇標準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和生育保險基金收支狀況適時調整。
第十條參加生育保險男職工配偶無工作單位,其生育符合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按照上款規定的女職工生育醫療費標準的50%享受生育補助金。
第十一條生育保險待遇支付的相關規定:
(一)除急診、急救外,女職工進行產前檢查、住院分娩、計劃生育手術的,應當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實施;
(二)各定點醫療機構應根據相關規定,嚴格掌握剖宮產指征,提高自然分娩率。經定點醫療機構診斷,女職工確需實施剖宮產生育的,按規定享受剖宮產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無指征自行要求實施剖宮產手術的,按順產標準計發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
第十二條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由用人單位持下列材料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一)本人身份證、結婚證、醫療費用原始憑據;
(二)正常生育的,提交《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或《生育證》、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或死亡醫學證明;
(三)實行計劃生育手術或者進行剖宮產生育的,提交相關醫學證明;
(四)參加生育保險男職工配偶無工作單位的,提交單位證明及其配偶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的證明。
委托代領的,應當提交申領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三條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一次性核發其生育待遇;對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全部材料。
第四章 生育保險基金管理
第十四條 全市生育保險基金實行??顚S?、專戶儲存、收支兩條線管理。市財政部門統一開設市級生育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市、縣兩級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分別設立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h市區應于每月25日前將當期收入的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基金劃轉到市級生育保險基金收入戶,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于每月末將當期收入的生育保險基金全部劃轉到市級財政專戶??h市區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每月末向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下月參保職工生育待遇支付計劃,由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匯總,報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于次月15日前,按核定額度從市級財政專戶劃轉資金到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由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核撥到各縣市區支出戶。
第十五條 市級統籌前各縣市區歷年結余的生育保險基金,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全額上繳市生育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分縣市區記賬??h市區財政部門取消本級生育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六條各縣市區當年生育保險基金收支出現缺口時,根據生育保險工作目標任務(擴面、征繳、清欠等)綜合考核及其歷年基金結余情況,由市生育保險基金和縣市區財政按比例分擔缺口基金。
第十七條生育保險基金實行收支預算制度。全市生育保險基金收支實行年度預算管理,由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編制年度預算,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下達各縣市區執行。
第十八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及財政、審計部門要依法對生育保險基金進行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基金核算及內部監控,保障基金安全運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依照本規定應當參加生育保險而未參加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未參加生育保險期間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職工虛報冒領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全部虛報冒領金額;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或扣發、挪用生育保險待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及定點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有弄虛作假、違規違紀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市級統籌前原有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